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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短视频平台拥有千万粉丝的博主A,其发布的视频一经上线就引发了广泛讨论,点赞量竟然高达157万。然而,同平台上的另一位博主B却声称,上述视频严重“模仿”了自己早先发布的内容。B所属的MCN甲公司,一纸诉状将A所在的乙公司告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原告甲公司坚持认为,被诉侵权视频与权益视频在核心主题、故事主线等多个层面存在显而易见的雷同。但被告乙公司却辩称,两部作品在剪辑手法、情节设置、音乐选择等方面都截然不同。更重要的是,双方视频里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以及对话台词,要么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表达,要么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只能算是“叙事套路”,根本够不上对权益视频的侵权。法院审理后指出,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关键在于原告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在短视频创作中,区分“思想”与“表达”一直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难题。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本案中,通过对权益视频和被诉侵权视频进行抽象概括,两者的主题思想都是“男生在恋爱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逐渐演变为恋爱后期的仇恨嫌弃,直至感情破裂无可挽回”,这属于思想而非表达,自然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也不能作为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对象。而就短视频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镜头的剪辑技巧、配乐的选择搭配、场景的设计布置等。在这起案件中,两个作品的多个具体情节虽然存在相似之处,但这些相关情节都取自于首创作品或公有领域的素材,不能作为权利作品当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来保护;况且,这些情节在具体内容、镜头转换以及视频中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都大不相同,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作品中的任何元素并不是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庇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精髓,就在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那也应该是表达层面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首先需要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对于剧情类短视频来说,尽管它们通常长度较短、情节相对简单、流量化属性很强,但创作思想与表达边界的划分却十分复杂。短视频创作中的“思想”通常泛指抽象的概念、主题、创意、手法、逻辑等,比如“重生复仇”的剧情框架、“甜宠爱情”的情感模式、“悬疑反转”的叙事套路。而“表达”则通常指思想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角色设定、台词、场景设计、镜头语言、音乐、剪辑节奏等。比如主角重生后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甜宠剧中男女主角的互动细节。纯碎的短视频创作中的叙事套路,例如本案里的这个模板,就停留在思想层面,无法作为是否抄袭的判断依据。只有当“叙事套路+具体情节”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叙事中的具体细节、前后承接、逻辑编排展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具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展示时,这样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在实际创作中,怎样才能避免侵权呢?首先,要明确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区别。例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像“霸道总裁追妻”)风险较小,但一定要避免复制具体台词、人设细节(比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其次,在改编过程中要做出实质性创新。如果借鉴他人的创意,建议通过角色重塑、情节重构、视觉风格差异化来形成全新的表达。最后,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来体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比如运用特殊的运镜方式、原创配乐、特效设计来增强表达的独特性。除此之外,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作为省版权局指定的省内唯一作品登记机构,承担着全省的作品登记服务工作。不仅如此,中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版权鉴定、纠纷调解、侵权认定、法律维权等。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将秉持创新、务实、专业的精神,竭诚为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权威、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版权纠纷的案例,可以访问今日热点资讯获取最新信息。对于网络上的热门爆料,推荐您关注热门爆料栏目。想要持续追踪各种最新事件,别忘了查阅最新动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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